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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雲南省大關縣某官員強姦4歲幼女一案受到了全國輿論的關註。關註的理由,既緣於受害人的命運喚起宿霧了公眾深切同情,也因為本案中出現的“特殊犯罪主體”,同時又與案件審理的一波三折不無關係。
  據媒體報道,一審在被告人未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五年徒刑,檢察院在公眾的熱議聲中提起了抗訴。而今再審開庭在即,受害幼女的家庭卻面臨著一個痛苦而又艱難的選擇:接受經法院調解的15萬元賠償,這個數額不僅遠遠低於他們的預期和訴求,而且接受這筆賠償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;拒絕接受,將自己承擔孩子今後的心理治療費、搬家費等,因為法院再澎湖民宿審判決中他們也許仍然拿不到絲毫賠償。受害者的家長最終無奈選擇了前者。
  不論是誰澎湖民宿做出這一選擇都無可非議,讓人困惑的是作為受到巨大傷害的受害者家庭,為什麼必須面對這樣的選擇?接受一筆聊勝於無的賠償,就極有可能使罪犯得以輕判,這不是等於“花錢買刑”?難怪受害者家庭無奈接受15萬元賠償的消息剛一披露,就引來了很大的爭議。
  任何案件都不能越過法律的規制,具體到本案,憤怒也好質疑也罷,最終還是要回到法律的相關規定之中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稱:“在刑事案件中,要獲得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信用貸款有三個途徑:私下賠償、法院調解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。通常是採用前兩種途徑,通過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獲得受害人諒解,可以作為悔罪表現,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。”
  現在可以看到,被告人所給予的賠償之所以大大低於受害者家庭的預期,是因為其中精神損害賠償未能計算在內。雖然在民事訴訟領域,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已納入民法的調整範圍,被害人在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時,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,但當被告人的侵權行為涉嫌犯罪時,被害人因該侵權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害卻得不到刑事法律救濟。儘管受害室內裝潢人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提出賠償要求,然而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,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失,精神損失並不在其中。
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排斥精神損害賠償,其不良影響是顯而易見的。一方面不利於撫慰受害人,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充分打擊犯罪,正是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禁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,很大一部分受害人寧願私了。當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巨大傷害之後,受害人得到補償似乎並非天經地義,反而像是雙方達成了諒解,並由此使被告人獲得輕判理由,這種現象被質疑為“花錢買刑”,豈不是勢所必然?
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該支持精神損害賠償,法學界人士對此不乏類似建言。尷尬案件的接連出現,是否可以促使法律的加速完善呢?  (原標題:[短評]精神損害賠償不應局限於民事訴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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